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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灌阳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大队接到桂林市灌阳生态环境局移交案件称:前段时间发生的污染水质案事件,鉴定报道显示所倾倒的混合物为危险废物,已构成刑事犯罪,为加大对污染环境的打击力度和震慑力度,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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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大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受立案,并立即对2名嫌疑人进行问话,经讯问,其2人对违法犯罪行为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陶某生、周某高受他人委托,利用改装过的农用车抽运某公司废弃油罐内木焦油残留物与雨水混合物,在未经任何行政部门的审批和委托人的同意允许下,并随意将废水倾倒至灌阳县西山坪工业园区某铁合金旁的井盖中,共约11立方米,导致了某小江水有一段的水质变黑。
8月13日晚,灌阳警方依法对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综合编辑:全州生活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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