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21时许,生态环境保护大队联合农业农村局在咸水镇联合巡查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在水沟内用使电鱼机电鱼。巡查民警迅速出击,当场将该名男子控制,并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若干、电鱼工具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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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男子系咸水镇村民蒋某,为了满足口腹之欲,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经讯问,蒋某对其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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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3月21日晚,生态环境保护大队联合渔政部门在龙水镇开展夜间联合巡逻,当民警巡逻至安陂村委一带时,发现有两名男子正在附近电鱼。经蹲守,民警当场抓获其中一名男子,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若干、电鱼工具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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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唐某辉迫于心理压力主动到生态环境保护大队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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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3月21日20时左右,全州镇村民唐某因在家闲着无聊,便伙同唐某辉趁着夜色到龙水镇附近水沟电鱼解闷,不料电鱼十几分钟后,就被巡逻民警人赃俱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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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讯问,唐某、唐某辉对自己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2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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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晚,大西江派出所联合农业农村局在辖区水域开展夜间联合巡逻时,民警现场抓获1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男子伍某某,查获渔获物若干、电捕鱼工具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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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讯问,伍某某对其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伍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